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北京交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项目部(简称国际项目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的学生,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指定时间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际项目部领导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开学后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二、考勤
第一条 国际项目部安排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社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早读、晚自习等都要进行考勤。
第二条 上课后晚到1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离开课堂记为早退。超过15分钟记为旷课。
第三条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三次记为一次旷课(2学时)。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课程评估或考试等,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出勤,均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半天以内看病要有请假条,半天以上病休要有医院证明)。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事前应有本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批准手续:病假三天以内、事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事假一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报国际项目部批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对上课的学生进行考勤,课后将学生出勤表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对本班考勤建立动态档案并对缺勤学生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追踪,将出勤情况上报国际项目部。
三、学生旷课、缓考、补考和旷考
第一条 根据考勤,学生每门课旷课累计达到6学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 “0”分,可以参加补考。每门课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及补考,必须缴费重修。
第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提交医院证明或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审核报国际项目部审批。缓考时间由教学部通知。缓考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第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未通过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则需缴费重修该门课。
第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即旷考,成绩记为“0”分,该门课程缴费重修。
四、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 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修养在两个月及以上者;
2. 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报国际项目部审批。
第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本人申请经国际项目部批准可再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休(停)学学生需在休(停)学期满前两个月,本人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康复后需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国际项目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如遇假期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前移。复学后,学生应按规定注册。
五、试读、重修、退学
第一条 未达到预科入学标准经国际项目部批准可以试读,试读生需要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如成绩合格,则转为正式生继续学习;如不合格需重读预科。
第二条 未达到升入专业课标准而本人要求学习者,经国际项目部批准可以试读,试读生需要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限为一学期,试读期间如果所学各科成绩合格,则转为正式生继续学习;1/2以上课程合格者可继续试读一学期;1/2以上(含1/2)课程不合格者需重读预科,及格课程保留学分。
第三条 学生未通过某门课程的考核,经补考仍未及格者则需交费重修。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不能坚持学习,本人申请退学者;
2. 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或患有其它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者;
3.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十五天及以上者。
第五条 对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国际项目部只提供成绩证明及学习写实证明。
第六条 学生退学,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国际项目部审核批准。
六、作业和成绩
第一条 迟交作业
未按任课教师规定时间提交作业的视为迟交。对同一门课程迟交作业3次以上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二条 作业抄袭
引用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作品必须标明出处。未标明出处的引用、内容雷同、或者从他人作业中直接的抄写都构成抄袭行为。有抄袭现象的作业将被记为“0”分。
第三条 预科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课堂笔记、课堂表现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以上考核因素给予评定。
第四条 预科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晋级考试成绩加权累计而定。晋级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第五条 专业课成绩评定按照各项目规定要求执行。
七、交费、退费及退费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费按学期收取、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缴工作在每学期初注册前进行。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条 收费工作由学院财务部统一收取, 学生要按时到财务部缴费。
第三条 国际项目部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学生如果不在学校住宿,应当持家长签字同意的相关证明到国际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已交费的,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休学、退学、停学、毕业等),学生必须办理学费等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需持相关单位的证明及离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离校手续,已缴的学费、住宿费不退。学生复学时需持相关单位的证明到财务部办理手续,已缴的学费、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六条 开学后,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国际项目部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开学以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国际项目部按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每学期初,各班主任必须凭学院收费收据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对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以注册。
第九条 学生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院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重修费为:学费/学期除以课程门数或学分数/学期。